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

美國通過宗教歧視法令:宗教與文明背道而馳

http://thinkprogress.org/lgbt/2015/01/06/3608286/indiana-license-to-discriminate/

21世紀的今天,在西方進步國家裡,公司行號,商家及任何其他組織團體,都不能因為一個員工或客人的宗教,性別,種族,年齡,性向,身高,體重等歧視他。這是文民進步的發展方向,過去的奴隸及女性歧視,今天已經不存在,也不合法了。


很不幸的,美國印第安納州想讓文明走回頭路,把歧視特定族群合法化。他們以宗教自由為理由,立法通過讓商家可以「合法歧視」同性戀等 (LGBT) 族群。此法主要是要保障商家可以使用宗教理由合法拒絕同性戀族群,而不用擔心因為拒絕賣商品或拒絕提供服務給他們而遭到控告。

美國憲法強調,宗教與政治的完全分離性,很顯然的這些基督教徒不這麼認為,他們一直想把美國變成基督教國家,一直想把他們的道德觀加到所有美國所有人身上。

50年前,也是基督教團體要求立法,要以宗教名義來合法歧視黑人,跟現在情況一模一樣。這幫人,為什麼那麼喜歡歧視別人呢?只因為聖經裡這麼說嗎?那聖經說女人不可在公共場合說話,為什麼沒有照做?聖經說安息日不可工作,否則死罪,為什麼沒有照做?


一個人要信世界上4200個宗教或神話中的哪一個,是他的自由,西方國家也有法律保障他有選擇宗教的自由,只要他關起門來信,不要引響其他不信的人,都沒問題。


但是,如果他把他的宗教理念,強迫到其他沒有相同信仰的人身上,甚至以信仰去改變政治與立法,這就會讓人對此宗教非常反感與厭惡。今天基督教與回教,都因為干涉太多政治與時事,讓社會問題叢生,戰亂不斷,令了解狀況的非教徒產生非常強烈的反感。


http://www.theguardian.com/us-news/2015/mar/29/indiana-governor-mike-pence-clarification-religious-objection-law


(上述連結這則新聞是印第安納州州長沒有行使他反對此立法的權利,表示此法通過即將生效)